案例背景: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在企业股东与企业直接的投资,往往债权比股权融资缴纳的税费低。所以,税务机构有限制规定。这些内容,会计人员往往忽略,只是按照会计准则处理,
课程建议课时:1课时
课程难度:较难
重点内容:
1.掌握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经济业务实质;
2.了解税务机构限制性规定,理解关联方投资的变通交易规避限制的方法。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数控机床企业,2021年3月1日甲公司急需1000万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甲公司现有股东是张名博、李季全和乙公司。张明博是甲公司法人,张明博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判断是增加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对甲公司有利。假设经股东会商定1000万资金所占股份为10%,甲公司2021年年末最终获得税前利润600万。假设股息分红为100万。
一、假设采取股权方式:
假设张明博投入400万、李季全投入200万,乙公司投入400万;入股后分别占股为40%,34%,26%。
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0
贷:实收资本10000000.00
年末,甲公司税前利润600万元
甲公司缴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
企业剩余利润=600-100-150=350万元
股东入股:
股东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按照5.5%计算
张名博营业税金及附加=400*5.5%=2.2万元
李季全营业税金及附加=200*5.5%=1.1万元
乙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400*5.5%=2.2万元
股东支付合计=2.2+1.1+2.2=5.5万元
股东和甲公司共同承担纳税=150+5.5=155.50万元
二、假设向第三方采取借款方式,假设利息为100万元,年利息10%
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0
贷:短期借款10000000.00
年末一次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1000000.00
贷:应付利息1000000.00
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0
企业的借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甲公司缴纳所得税=(600-100)*25%=125万元
无论是股份入股还是借款形式,对于个人股东都要缴纳个税,对于企业法人股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算投资收益,但是属于免税项目。
所以看,借款形式比股东形式少缴纳税款=155.50-125=30.5万元。所以,借款形式更优。
假设都是张明博借款1000万给甲公司
三、假设向股东采取借款方式,假设利息100万元,年利息10%。假设都是张明博借款1000万给甲公司。这经济业务属于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只允许扣除部分利息。
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和国税发[2009]2号文,按照普通的“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处理,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确认可以扣除的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水平的利息。利息包括担保费用、抵押费用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按照文件的要求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然后在比较。
假如税务机关认定,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万,
那么,甲公司缴纳所得税=(600-100+40)*25%=135万元,还是借款核算。
假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80万,甲公司缴纳所得税=(600-100+80)*25%=145万元,怎么能够规避不得扣除的比例呢,股东可以采取“借钱”为“借物”,以“租金”形式替代“利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