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合理调配毕业生资源,切实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地进行,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校内就业招聘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以学院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学院积极开展招聘活动,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二、就业指导处是学院各级各类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
三、鼓励各二级学院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询用人信息,支持二级学院举办二级学院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就业指导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四、用人单位来我院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就业指导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就业指导处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就业指导处统一安排。
五、用人单位到我院招聘毕业生需具有年度用人指标(如进城指标、户口指标、单位录用指标等),签定正式就业协议后不得以主管部门不同意为由违反就业协议。
六、用人单位在学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的行为和语言。用人单位应实事求是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如单位规模、毕业生使用方向、职工工资福利、单位发展规模等。
七、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如有特殊要求(如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行业资格证书,身体情况等),请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声明或在协议书上注明。
八、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标语、横幅和宣传品,应经就业指导处同意,并由就业指导处发放、张贴。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九、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认真、慎重地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学校不允许毕业生违约。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如学业成绩,家庭情况等),请用人单位及时通报就业指导处,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十、规定实行后,就业指导处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任何招聘活动。
十一、本规定由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