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科发〔2015〕2号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2日
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作品的作者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第三条 对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作品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四条 对获得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的学校给予奖励。每个获奖学校奖励5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发科技创新作品。
第五条 奖励资金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次年5月底前拨付到各有关高校。
第六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