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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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3-08-10    作者:     来源:学前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太阳集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全校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应努力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实训)项目;要完善实验(实训)教学讲义、指导书等教学资料,配备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实训)技能的训练。注钟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各类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维修、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以及实验(实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实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开门办学与社会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技能、测试、化验、分析、计量、上机、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应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项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实训)各项工作要求的房舍、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较高学术、管理水平的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各类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实训)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财力、物力、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等综合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在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前提下,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学校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因素进行科学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按照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进行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其用房、配套设施及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建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与调整纳入学校人力资源处用人计划。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要积极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提高学校办学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在分管副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为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二级学院(部)教学副院长等人员组成。研究、咨询、监督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实验(实训)室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太阳集团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全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牵头组织实验(实训)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等;

4、协助校采购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投标及市场采购,货到验收、资产登记、建账建卡等账目等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并完善实验(实训)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协助人力资源处做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以及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智能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对实验(实训)室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提高实验(实训)室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规范,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奖惩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实训)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评估,凡审核合格者,可向山东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验(实训)室综合效益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效益、特色、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效益评估,以促进实验(实训)室管理水平、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主任,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享受教研室主任待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主任职责:

具体详见《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员、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具体详见《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按照工作规范、岗位责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考核、评优、奖惩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配备、编制需求等,按校人力资源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实训)室和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